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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該如何應對商標搶注

時間:2014年04月12日信息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

商標面臨被搶注 企業該如何應對
    三槍、森達、今麥郎、王守義、樂百氏、狗不理等128個內地知名商標近期突然在香港集中遭遇惡意搶注,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日前發布的監測信息顯示,被搶注的商標都是由一家深圳的公司去香港申請注冊的。對此,專家建議,被搶注商標的企業應盡快進行維權行動,否則有可能在香港面臨被告侵權的尷尬局面。那么,同樣面臨“被搶注”危險的其他企業應該怎么辦?
反搶注第一式:慧眼識賊
故事里常有這么一種講法,說是某商人與同伴走在路上,秋毫之間,商人感到前方潛伏著危險,要求停下休息。同伴執意不肯,結果未走多遠便被盜匪劫掠一空。于是,商人對同伴說,“俗話講‘山崗無農有賊行’,好好的山坡,沒有種田放牧之人,必是附近盜匪太多,這是從商經驗。”
“反搶注”是否同樣存在某種經驗呢?答案是,有。
經驗一,警惕要求獨家代理權的人。一些海外商人為獲取我國產品在其本國市場的壟斷利益,往往提出獨家代理權要求,而一旦遭到拒絕,他們便會以自己的名義在其本國注冊我國產品,利用商標權破壞我國企業在其地區的產品市場,或阻止他人代理我國產品。
經驗二,警惕展覽會上詳細了解產品市場的人。企業參加展覽會時,如果發現有人詳細了解產品市場情況,但又沒有合作意向,那企業就要注意了,這個人可能就是商標搶注者。近幾年來,東南亞或韓、日投機商人曾多次利用我國企業在參加展覽會時的疏忽,掌握我國產品的海外市場情況,在我國產品的重要銷售市場搶注商標,進而倒賣商標或以侵權之名收取傭金。如,一日本人在日本搶注上海“英雄”金筆商標,要求中方按“英雄”金筆在日本銷售量的5%向其支付傭金,致使“英雄”筆的日本代銷商因無利可圖而停止代銷。
經驗三,警惕企業目標市場的競爭對手。通過商標搶注制造知識產權糾紛,近年來日漸成為歐美公司向我國企業設置貿易壁壘的一種新手段,海信與西門子的商標之爭便是典型案例。如果我國企業所在行業恰屬競爭激烈行業,那就尤其需要警惕來自競爭對手的商標搶注阻擊。
反搶注第二式:未雨綢繆
經驗往往可意會而不可言傳,因此,把希望完全押在“慧眼”之上,無異賭博。反擊搶注,更必要的是建立起一套適合自己的商標防御體系,以便花適當的錢,辦恰當的事。
目前,世界各國主要有三種商標確認制度:使用優先制、注冊優先制和使用與注冊并用制。“使用優先制”國家憑商標的原始憑證認定權利人;“注冊優先制”國家依據商標在該國的注冊紀錄確定權利人;“并用制”國家則兼顧使用與注冊兩種情況。針對此三種商標確認制度,不同企業可采取不同的商標保護策略。
先說中小企業。一般情況下,中小企業取得了一定的國內業務,偶有產品銷往海外,但產品在海內外均不具備領導市場的能力,自身商標還僅僅是一種起 “區別”作用的標識。此時,企業可不急于海外注冊,特別是在“使用優先制”國家,只需委托國內商標事務所監測企業海外潛在市場的商標注冊情況,同時保留商標原始憑證即可,如廣告、發票、合同、公證材料、報關單等。世界多數國家均設置“商標注冊異議公告”程序,商標事務所定期監測目標國家的商標注冊公告,一旦發現有雷同或近似商標,便可提起商標異議,從而阻止搶注的出現。
再說國內市場領先企業。這種企業的產品在國內市場已成為主流,伴有較大數額出口業務,其商標在“區別標識”作用之外亦具備了“價值增值”功能,此時,企業應該開始考慮“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下簡稱“馬德里體系”),以抵御商標被搶注所帶來的無形資產損失。
“馬德里體系”是一種注冊人僅提交一件申請即可確保其商標在多國受到保護的國際條約體系。該體系優點在于:費用較低,注冊費用只包括“基礎注冊費”、“指定國家注冊費”、“本國商標主管機關費用”三部分;節省時間,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從向中國商標局提交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書之日起,一般6個月左右即可取得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頒發的商標國際注冊證明;手續簡單,申請人向本國商標局遞交一份申請即可指定眾多國家進行申請保護,后期變更名稱/地址、續展等手續也均可以通過單一程序得以實現。
最后說具有明確海外發展計劃的大型企業。對于它們,最好的商標保護措施就是針對目標市場,委托當地專業事務所,以逐一注冊的方式進行海外商標申請。當地專業事務所熟悉本國或本地區法律,具備專業的商標監測工具,可為商標注冊提供準確的申請建議,保證商標注冊申請的成功率。
反搶注第三式:亡羊補牢
雖然人們總是渴望“花適當的錢,辦恰當的事”,但事事皆有意外。如果商標已然被海外搶注,那就只得利用各種手段盡力挽回了。
最義正辭嚴的挽回手段是依靠法律。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關于馳名商標的保護規定,或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商標所有人的代理商或代表人未經商標所有人的授權而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注冊商標的,該所有人有權對所申請的商標提出異議或請求撤銷”規定,如果企業能夠提供商標的原始憑證及公證材料,被搶注企業是有可能依靠法律奪回商標的。例如,我國“雄雞”牌蚊香在非洲和南美洲一些國家暢銷,被一商人在尼日利亞搶注,并索要巨額侵權賠償。中方企業在當地代理人的幫助下,了解到尼日利亞商標注冊實行“使用優先”原則,經3年努力,中方提供了種種在先使用的證據,此案以中方勝訴告終。
不過,法律手段往往又是耗費成本最高的。搜集證據、委托律師所需的費用已非常高,而法律程序又往往一拖經年,致使企業坐失市場發展機會。
最心照不宣的挽回手段是商標談判。搶注者的動機萬變不外乎一個“利”字,如果企業可以坐下來與搶注者談判,未嘗不會得到一個兼顧市場和效益周全之策。
當然,任何的事后補救總是沒有事前預防來得經濟,保護知識產權,根本還是建立適合自身的防御體系。

(作者:佚名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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