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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冊商標 老總、公司、銷售者皆獲刑
時間:2015年09月22日信息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次
安徽省舒城縣某公司假冒其他省的著名商標,結果該公司及其老總都獲刑,受到法律的嚴懲。日前,該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處被告某公司罰金十萬元;判處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判處銷售者沈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2014年3月份,被告人沈某與廣東佛山金某鋁廠有限公司簽訂《產品經銷協議》,金某鋁廠授權沈某為安徽省六安市場區域"金某"牌鋁材系列產品的經銷商。"金某"系佛山金某鋁廠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在有效的法律保護期內,"金某"為廣東省著名商標。同年3、4月份,經沈某推薦,安徽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某廣場項目部有關人員赴金某鋁廠考察后,決定其項目商住樓及附屬樓門窗指定使用"金某"牌鋁型材。同年11、12月份,沈某與被告人游某某商定:沈某向被告某公司訂購假冒"金某"牌鋁型材,后銷售給遠大·港匯廣場門窗制作安裝的承包人。
同年12月份,游某某非法印制"金某"牌鋁型材包裝標識464公斤,用于包裝紹東鋁材生產的鋁型材。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游某某安排被告某公司計生產約65噸不同規格型號的使用"金某"牌鋁型材標識包裝的鋁型材,并以每噸2.018萬元-2.116萬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沈某,銷售金額約130萬元。沈某購進上述鋁型材后以每噸約2.3萬元的價格銷售給該廣場門窗制作安裝的承包人汪某、李某等人,銷售金額約150萬元。
另查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被告某公司積極配合偵查機關查明犯罪事實,被告人游某某、沈某主動投案。本案在偵查期間,從汪某、李某處扣押、登記保存部分鋁型材及鋁型材半成品門窗,扣押被告單位違法所得款33.6萬元,扣押被告人沈某涉案款1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某公司以及被告人游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沈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某公司于案發后,如實向偵查機關提供相關的證據并積極配合偵查機關查明案件事實,現任法定代表人徐某代表被告單位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自愿認罪,愿意接受罰金刑處罰。被告人游某某、沈某于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均以自首論。鑒于被告某公司、游某某、沈某系初犯,當庭自愿認罪悔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佚名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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